《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之我见》商榷

吴春滢在《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之我见》文中提出,分期收款业务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妥,应当按照收入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成本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个人认为这样的说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诚然,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列示,不得随意抵消。在CAS 18 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是并非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必须分别列示。《讲解 2010》对此条款有补充: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分期收款业务的收入和成本差异都来源于同一项业务,自然是与同一税收整款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并且税务局不会将应税所得生硬地拆成收入和成本来结算。因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符合以上的条件,可以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这也是为何实务中采用利润的差异直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原因。——即使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分开确认,最终的财务报表列报仍然以净额列示。

参考文献

[1]《分期收款业务所得税之我见》, 吴春滢, 《财会月刊》 2011 年 11 月
[2]《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第5号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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