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研究了1917年到2024年巴以冲突的历史,感触挺深的。这种感触和看新闻的感触不一样。看完新闻,会被引导让人心里做出谁是邪恶一方的评价;而读完历史,感受到的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必然性。
(一)
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恩怨就是英国在1917年造成的,巴勒斯坦地区完全诠释了什么叫“半封建半殖民地”。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的时期,这片住着阿拉伯人、贝都因人。有东正教、穆斯林。犹太教大约占总人口的3%。1917年一战失败后被英国占领,正是英国的委任统治者,把这块土地允诺给犹太人建立一个民族国家,让全球各地的犹太人移民到此处。也是英国的委任统治者,怂恿纵容了犹太人用法律、资本和战争各种工具,把这片土地上非犹太人的原住民赶走,就像当年在美洲大陆对印第安人干的一样,熟练得让人害怕。
犹太人从来就没打算和阿拉伯人共享这片土地,无论政治人物如何表态,他们长远的目标就是在耶路撒冷建立一个纯犹太人的国家。混居是暂时的,逮到机会就会把阿拉伯人赶走,占领后是决然不可能退回的。这一百年来,犹太人就这么一点一点非常坚定地蚕食着地中海东岸的这片土地,进三步,停三步。而阿拉伯人又一盘散沙,而且还内斗,完全没有胜利的机会。这样的事情从1917年至今的一百年间,一代一代人重复发生。看到后来都审美疲劳了。
(二)
移民来的犹太人把住在当地的阿拉伯人赶走的方式有几种。
一开始的方法是把房子买下来,然后跟住在里面的阿拉伯人租客终止租约,自己住进去。这跟一战后畸形的房地产所有权分布有关。
巴勒斯坦的房地产在奥斯曼土耳其时代,房子就集中在权贵手里,租给当地普通的阿拉伯人,就像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一战期间,这些权贵纷纷逃离到黎巴嫩、土耳其等地,等到英国打败奥斯曼土耳其,占领了巴勒斯坦地实施委任统治的时候,出现了“不在场房东”的现象。大批房子的房东其实并不在巴勒斯坦,而是在国外;反而留在当地的人只是租客、是贫民。
这就给犹太人一种批量购买土地的机会。他们高价从这些海外房东手里购买房产。这些房子现在对于逃离的房东来说,负担大于财富,也想尽快脱手,而且犹太人给的钱实在是太多了,甚至留在巴勒斯坦的阿拉伯房东,也有不少愿意把土地和房产卖给犹太人然后拿钱移民。等房产所有权转移到这些刚刚从欧洲坐船而来的犹太人时,他们马上敲开租客的门,以新房东的身份命令他们马上搬离。
所以犹太人认为他们是这片土地的新主人,因为他确实是真金白银买来的。而且市场经济,出价也高,上家也是自愿卖的,租客本来就没钱,怎么能说这房子是租客的呢?从法律上来说确实如此,房东也有权付违约金让租客走人。
可是当这种事情以街道、城镇的规模发生的时候,街头上就会出现成千上万流离失所的阿拉伯人。他们从一处搬走,可是找不到另一处住处,因为整片地区的房子现在都是犹太人的了,其他犹太人也不租给阿拉伯人。整个社区的阿拉伯人成家庭地被连根拔起。有能力的阿拉伯人早就移民他处,没能力的阿拉伯人只能留下,流浪的同时,只能给犹太人做最低贱的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只要不愿意搬离此处的,会被犹太人的警察强拆、强搬并且关进监狱。有一个统计,每十个巴勒斯坦人中就有一名蹲过以色列的监狱,算下来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人是所谓的“罪犯”。
这样的情况合理吗?法律上是合法的,可是哪里有些不对。那些流离失所的人,确实没有房屋产权,那他们确实也不应该还在此地逗留。非要逗留的人,确实侵犯了犹太人业主的产权,被采取强制措施似乎也没错。
但是另一方面,外来的犹太人集体“净化”一个街区,抱团形成一个纯犹太移民的街区,这样是可以的吗(比如华人来到美国,自发聚集形成唐人街)。租房不租给阿拉伯人,这样不构成歧视吗?
(三)
这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
巴勒斯坦地区和奥斯曼帝国从1840年开始到1945年的历史,跟中国近代史还是挺像的。
比如,清政府面临三国干涉还辽,奥斯曼则面临“多国干涉还巴”。
1831年,埃及打败奥斯曼帝国,征服了巴勒斯坦。为了显示埃及的政府比奥斯曼政权开明,埃及统治者穆罕默德·阿里允许欧洲列强派遣外交代表进驻圣地。1840年,在欧洲列强的压力下,巴勒斯坦回归奥斯曼帝国,但当局已无法对非穆斯林禁闭大门,一系列协议确保了外国公民通过其领事馆得到保护。非穆斯林被给予了与穆斯林同等的权利,甚至被允许购买土地。
到了1917年奥斯曼帝国战败,英国占领巴勒斯坦实施委任统治,实质上就是建立了一块殖民地。
第一,英国的委任统治在房地产政策上,并未执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维稳政策。对那些战败逃离的房东也没有将他们的房产没收然后分给还留在当地的人(设想一下,新中国成立后,这些房子竟然还属于那些逃到台湾的国民党人,怎么可能)。
第二,英国的委任统治也没有为了当地阿拉伯人出台房产政策,比如房产限购,要居住多少年的本地人才能购房,反而为犹太移民的交易安排标准流程、制作产权证明,用政府的公信力为新来的犹太移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背书。
第三,英国的委任统治也默许和支持了犹太人把阿拉伯租客批量赶走,变成了流浪汉后还出动警力镇压。在犹太人开着挖掘机,阿拉伯人保卫家园的时候,把阿拉伯人抓进监狱,方便犹太人推平一个又一个阿拉伯村庄。
劣币驱逐良币,留在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越来越差,能力差,认知也差。外战外行,内战内行,搞不了犹太人,我还处决不了阿拉伯叛徒吗。内部四分五裂,阿拉伯人干死的阿拉伯人,比犹太人干死的还多。
1917年至今一百年巴以冲突,以上的故事一直在重复。看到后面都打哈欠了。这么看来,以色列人占据整片约旦河西岸只是时间问题,阿拉伯人的反抗毫无希望。
(四)
土地/房地产的所有权的本质是什么。
阿拉伯人世世代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但是一周前从波兰坐船过来的犹太人手持房产证,那么这片土地的所有权究竟归谁?生活在和平时代而且市场经济刚刚发展尚不满几代人的我们,对于所有权这个概念的理解都太过于平和和简单,所有权就是“我的”。但巴以的纷争史告诉我们所有权并不简单,我们不得不对所有权这个概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1948年发生了第一次“纳克巴”,在阿拉伯语中是“灾难日”的意思。1917年以来英国的委任统治在这一年结束,交还给当地人自治。以色列人趁着这个没有警察主持治安的期间,占据了78%的巴勒斯坦地区,把约旦河西岸和加沙两地分割开来,至今已经76年了。
1948年英国的撤离,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争抢地盘,让我想起1945年日本投降时,国共争抢地盘的形势。
以色列人明显更坚定更有计划,他们坚信谁先占有,以后就是谁的。以色列人的哈加纳正规军攻击一个一个阿拉伯人村庄,攻占后进行屠杀,比如4月9日的大屠杀,以色列军人杀掉了代尔亚辛村中250名村民,包括妇女儿童。
1948年5月份,战争进入第二阶段,以色列军队开进阿拉伯村庄,强迫所有人马上离开。以色列军人伊扎克·拉宾(这个军人拉宾,就是未来那位被刺杀的以色列总理)下令驱逐几万名阿拉伯居民,他们在以色列军人枪口下排着队,在斋月中顶着炎炎烈日徒步数十公里,不知多少难民因为力竭或者脱水而死。这些居民在启程时,还自欺欺人地认为他们过一两周就会回来了。
以色列军还向其他阿拉伯村庄发出进攻威胁。为了躲避战乱,还有很多阿拉伯居民在以色列军人到来之前就先离开了村庄避难,他们也是自欺欺人地认为,躲避几天就可以回到他们的家乡。
而以色列人根本没打算让阿拉伯人回归。他们把房屋里的财产占为己有,把房产分给新来的犹太移民,把村庄变成新的犹太人定居点。他们声称是阿拉伯人自己放弃了这些土地和房屋,自己逆权侵占了这些财产。
在这样的“解读”之下,以色列人甚至不承认这些离开家园的阿拉伯人是难民。
(五)
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ion)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特有的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起诉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逆权侵占又称为擅自占地者的取得权(Squatter’s Rights)。
这种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在当代我国(除了香港地区)是不存在的。而且咋一听相当不合理,租客怎么住着住着就可以把房子据为己有呢?其实这种法律制度也是有好处的。一是预防房地产因为其业主的不负责任不闻不问而没有被物尽其用,二是避免他人拿出年代久远的地契凭证对现有的房产占有现状进行不合理的挑战,保证社会稳定。
这就牵扯到土地/房地产的所有权究竟怎么定义。我国当代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下的土地/房地产所有权是一种相当easy的模式:有合法的来源+有合法的房产证。你要么是从国家手里出让所得,要么是从别人手里买来。而且手里的房产证自然就是所有权的证明。
形成这样的easy模式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首先是产权初始形成的来源单一。经过1950年代的土改和三大改造,基本所有的土地脱离原来的地主/业主所有,变成国家所有;
其次是产权简单,没有复杂的衍生权利。在1990年改革开放才开始国有土地的转让,现在私人业主手里拥有的都是土地/房地产的使用权,至今只经过了30余年,绝大多数房产还在第一段使用权期限内;
第三,产权的后续转移有公信力保证。房产证是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一房一证,后续的产权转让只有在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的才生效。稳定的社会、政治和政府保证了集中化的产权登记的有效执行。
应当有一种意识,这样的easy模式,纵向在中国历史上、横向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很少见的。
房地产产权的形成到转移,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瑕疵和争议,那么最后一环的业主也无法保证他的所有权的安定。这在很多地方才是常态。比如在印度,一个人买房,检查了上家的房产证没问题,签了合同给了钱,办了新的房产证,这时候还可能跳出一个程咬金,拿出一份200年前的地契,说这个房子曾经是他的祖先的,当时被这个上家的曾爷爷的曾爷爷抢了去,新的产证无效,并诉诸印度法院。印度法院是真的会叫停整个交易、再查一遍这200年间的历史,运气不好还真的有可能还给程咬金。
逆权侵占制度,至少保证了房地产的流转不再被这种200年前的老黄历所拖累——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要是真的200年前的事情错了,那可以给金钱赔偿,但是不能把房地产所有权再转回去了。
综上,“所有权=有合法的来源+有合法的所有权证”只是当代我国的特例,一种相当理想的社会现实。
(六)
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所有权,指的是人对于客体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的权利。占有是最重要的权利,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这也是普遍意义上所有权的初始来源。正如商品的价值来源于人的劳动,物品的所有权的初始都来源于人的实际占有行为。第一个去开荒的人就拥有了这片耕地;第一个在山谷里建立村庄的部落,就拥有了这片山谷。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这片田地这个山谷,那么他也失去了对这片土地的所有权,这片土地又回到荒芜的状态,等待下个人的再次占有。
仅仅靠实际占有就决定所有权,也有问题。
第一层问题是,如果一个恶霸用暴力占有了别人的土地,一个国家通过战争占领了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这个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因此而转移?在法治社会下,所有权一般不能用敌意、恶意的方式进行转移,否则,所有权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变成暴力的附属品,谁强谁占有。要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中的其他人对于非所有权人不得侵害的承诺就变得很关键,一旦发生不法侵害,要以国家化的力量来纠正。讽刺的是,为了使所有权不被个体暴力所控制所需的国家化力量,恰恰是最大的暴力。所以在巴勒斯坦地区,当英国委任统治者不动用政府的力量来维持阿拉伯人的占有权时,所有权的转移就看谁的拳头硬,以色列人自然获利颇丰。在乱世之下不要讲太多道理,实际占有了才是你的。
第二层问题是,房东如果把出租给租客,那么实际占有这个房子的就变成了租客了,难道所有权也变成租客的了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所有权从单一的占有,拆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对物权利,这四种权利可以分别归属不同的人。虽然租客占有、使用着房子,但是房东保留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且租客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也是在一定期限内由房东授予的,恰恰体现了房东的处分权,房东有权决定租还是不租,决定租给谁。租客的权利被房东的处分权所覆盖。所以,归根结底,所有权还是房东的。
那再延伸一个问题,如果租客的权利无法被房东的处分权覆盖,房东没有权利决定租还是不租给这个租客,也就是说租客拥有两个权利、房东拥有两个权利,2比2打平,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这个房东吗?比如REITs的份额持有者在法律上可以穿透为房产的所有者,实际上他并不能决定房产的租客,也赶不走。REITs份额的持有者并不能通过穿透间接对房产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只拥有收益权,他可能并没有真正享有所有权。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化的发展,所有权既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具体权利,还包括社会中的其他人对于非所有权人不得侵害的承诺(对人权利)。
(七)
当对物权利和对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怎么权衡?
假设,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后来又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李四把这套房屋过户给张三。张三后来又把房子卖给了王五,现在是王五实际占有了房屋,但是通过对李四的不法侵害实现的。为了修正这种不法侵害,有两种选择:一、认为李四仍然享有对房子的所有权,王五应当归还之后,再要找张三算账。二、尊重现在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王五,要找张三算账的人是李四。这就是所谓对物权利和对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候的权衡,或者换句话说,究竟是保护产权,还是保护债权。
有趣的是,中国法和普通法做出了相反的选择。
蜗牛妹在《中国法的香你们不懂》中分析:“不想看下文分析的,可以直接看结论。如果你是个老赖、一个还算有钱的老赖,那让普通法保护你去吧;如果你是个被欠债的倒霉蛋,祈祷你追讨的资产在中国境内吧,否则~~”
中国法保护的是债权。中国法和普通法最大的差异在于,中国法下有个叫做财产保全的动作,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李四可以申请法院把王五的房子给封了,顺便把房子相关的银行账户也给封了,这个房子就被冻结起来,没办法被正常收益、处置。王五的产权就被限制了。
同样的情况,不管你在普通法下诉讼还算是仲裁,也不能让法院冻结产权。即使你已经发现王五正在转移资产,你也要通过冗长的诉讼程序来证明王五正在恶意转移。当走完这个诉讼程序后,王五已经老早把资产转移走了。王五在普通法下,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完全的。
仍然是张三通过欺骗手段把李四的房屋过户到张三名下这个行为,按照我们现在《民法典》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房屋产权变动丧失了基础而失去效力,尽管房屋依然登记在张三的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李四。这也就是法学界所说的,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有处分权+登记,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构成了物权变动的“因”。
扯开来说一些题外话。虽然说中国法保护债权(说的不好听是不尊重产权),也不是绝对的,中国和罗翔一样最喜欢搞折衷说。
最近房地产债务导致了很多烂尾楼。上海高院的一个指导性案例提出了“生存性权益优先于经营性权益”的原则。Y置业公司在建设Y国际广场项目时多重抵押融资扩张,而且在政策和宏观环境变化下,销售回款困难,资金链断裂,工地破败。数百购房业主走上漫漫维权路,而另一边,施工方、银行、供应商等也纷纷起诉,各方债权人怨声载道,最后诉诸法院,走上了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对购房业主逐一进行了甄别,区别投资目的购房人,和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房人。对于后者,认定享有优先对房屋的请求权或解约返还房款本息的请求权。而对投资目的的购房人,则不承认他们对房屋的优先权,当做普通债权处理。
这相当有中国特色。
回到犹太人占领巴勒斯坦土地的问题,普通法认为犹太人已经通过实际占有的物权行为拥有了巴勒斯坦土地的所有权,而中国人们认为,这种占有行为缺少了合法的“因”,所以并不能支持巴勒斯坦的土地所有权从原有的居住者转移到犹太人手里。
产权和债权的冲突,才是巴以冲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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